敲黑板,划重点!新冠疫情影响下四川劳动关系政策十问十答
职工朋友们
这十个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
权威解答来了!
员工因为新型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
新型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为新型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
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企业在延期复工复产或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
企业延期复工复产属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企业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
1月25日至1月27日为法定节假日,应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工资;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按照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工资?
答: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加班时间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答: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通知不受疫情隔离限制或其他防疫措施限制的职工返岗工作,职工拒绝返岗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答:
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当通知或劝导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对经劝导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试用期如何处理?
答: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用人单位制订的疫情防控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
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通过网络、电话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来源:四川人社
编辑:周思含
审核:李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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